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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发布时间:2010-12-08 07:0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责任
  第六章附则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招标***活动,保护***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参加***,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行为。
  对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相应***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和其他******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发出***邀请书。
  ***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中,要求潜在***人提供有关***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人,不得对潜在***人实行***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潜在***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人编制***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人是响应招标、参加***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的,***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有关规定对***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文件。***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文件送达***地点。招标人收到***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人的身份共同***。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人组成联合体共同***,不得限制***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人不得相互******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人不得与招标人******,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会成员行***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人名称、***价格和***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职称或者具有同等***水平,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库内的相关***的***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会可以要求***人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评标***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价格***低;但是***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会经评审,认为所有***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会成员不得***接触***人,不得收受***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定,***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人***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人的,对潜在***人实行***待遇的,强制要求***人组成联合体共同***的,或者限制***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人相互******或者与招标人******的,***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会成员行***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定,与***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会成员收受***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行为的评标***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被评标***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参加***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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